使用私人遊樂場地契約持有人的設施
私人遊樂場地契約(契約)屬特殊用途契約,批予非牟利機構提供設施作體育及康樂用途。
契約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已詳載於各自的土地契約內。根據契約的現有條件,契約持有人須容許合資格的外界團體*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使用其指定設施,作舉辦體育及康樂活動之用。於2011年及2012年獲准續約的契約承租人,必須按契約條款向合資格的外界團體開放其體育設施每個月最少50小時。這些承租人的開放設施計劃必須得到政府的批准。有關的契約要求令公眾人士可一定程度上使用契約持有人的設施,以進一步推動香港的體育發展。
政府早前完成契約的政策檢討及公布了有關建議。就對外開放設施方面,政府規定契約持有人須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進一步開放其體育設施至總量的30%,並與體育團體合辦公眾人士可參與的體育活動每月最240個活動時數。政府在處理已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契約時,會在新契約中加入相關條款以執行上述規定。契約承租人須提交進一步開放計劃予文化體育及旅遊局考慮,有關計劃須符合新政策的規定才可獲得批准。
開放計劃
以下的超連結提供了50個契約持有人營運的場地已獲批核開放計劃的詳情(包括可供使用的體育設施、收費、開放時段及聯絡資料):
雖然部份契約持有人並未需要按開放設施規定向合資格外界團體開放每月最少50小時的體育設施,但他們亦訂立自願開放計劃。以下的超連結提供了這些自願開放計劃的詳情(包括可供使用的體育設施、收費、開放時段及聯絡資料) ,這些資料會不定期更新。
如任何合資格的外界團體有興趣使用契約持有人的設施,可向各契約持有人,或本局查詢(電話: 3509 7068或3509 7098 )。如合資格的外界團體對使用契約持有人的體育設施有任何投訴,可以向本局提出。
* 合資格的外界團體為:
- 在《教育條例》下註冊的學校
- 獲社會福利署津助的非政府機構
- 獲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津助的制服及青年團體
- 獲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和相關國際體育聯會認可的本港體育總會及其附屬體育組織
- 地區體育會
- 香港學界體育聯會
- 新界區體育總會
- 由政府部門支持的體育組織
- 政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