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私人游乐场地契约持有人的设施
私人游乐场地契约(契约)属特殊用途契约,批予非牟利机构提供设施作体育及康乐用途。
契约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已详载于各自的土地契约内。根据契约的现有条件,契约持有人须容许合资格的外界团体*在符合某些条件下使用其指定设施,作举办体育及康乐活动之用。于2011年及2012年获准续约的契约承租人,必须按契约条款向合资格的外界团体开放其体育设施每个月最少50小时。这些承租人的开放设施计划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有关的契约要求令公众人士可一定程度上使用契约持有人的设施,以进一步推动香港的体育发展。
政府早前完成契约的政策检讨及公布了有关建议。就对外开放设施方面,政府规定契约持有人须向合资格外界团体进一步开放其体育设施至总量的30%,并与体育团体合办公众人士可参与的体育活动每月最240个活动时数。政府在处理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契约时,会在新契约中加入相关条款以执行上述规定。契约承租人须提交进一步开放计划予文化体育及旅游局考虑,有关计划须符合新政策的规定才可获得批准。
开放计划
以下的超连结提供了50个契约持有人营运的场地已获批核开放计划的详情(包括可供使用的体育设施、收费、开放时段及联络资料):
虽然部份契约持有人并未需要按开放设施规定向合资格外界团体开放每月最少50小时的体育设施,但他们亦订立自愿开放计划。以下的超连结提供了这些自愿开放计划的详情(包括可供使用的体育设施、收费、开放时段及联络资料) ,这些资料会不定期更新。
如任何合资格的外界团体有兴趣使用契约持有人的设施,可向各契约持有人,或本局查询(电话: 3509 7068或3509 7098 )。如合资格的外界团体对使用契约持有人的体育设施有任何投诉,可以向本局提出。
* 合资格的外界团体为:
- 在《教育条例》下注册的学校
- 获社会福利署津助的非政府机构
- 获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津助的制服及青年团体
- 获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相关国际体育联会认可的本港体育总会及其附属体育组织
- 地区体育会
- 香港学界体育联会
- 新界区体育总会
- 由政府部门支持的体育组织
- 政府部门